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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zui57

各位桐油看这新闻后有什么感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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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段时间我也去过那里 丢了一枚戒指 46W 各位指教 也去找他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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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5-30 23:50
  • 签到天数: 255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0-8-3 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制定物权法的还是白痴多呀!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地上掉了支圆珠笔,我要不要送有关部门呀?百元甚至十元以内的东西全国每天掉这么多,都要求人送××,这就叫以道德压人。

    针对此案再来个假设:某部门运送文物秦汉时期竹简路上不小心遗失,路边某小店主平时烧煤,引火用顾客用剩下的筷子,见到这个竹简顺手也丢进煤炉。……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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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8 05:0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3 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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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3 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态的法律{:1_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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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31 05:29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8-3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蓝兄你错了!你所说的被告“承认”,只是被告承认捡到一个形似戒指状物体,故而不能判断真假,更不能确认是原告的东西,所以绝非你认为的“认罪”的依据。反之,如你所说,被告继承人是失主的东西,又承认被扔了,要么不符常理,要么此人精神有疾。
    另外:我所说的誓死捍卫你的话语权,是想告诉你什么不是专职,ZG从土改到文革的专职流毒,深深影响到我们先进的各行各业,这也就是此案不能服众的原因!!!望平心静气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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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5-23 09:26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0-8-3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说  我法律学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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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6-21 21:29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8-3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iewg 于 2010-8-3 07:54 编辑

    捡到遗失物都算是无权占有,属于不当得利,都应该返还,恶意的无权占有导致失物灭失/损坏,还需要赔偿,这个在法理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谁来举证,那个人捡到的就是那个丢掉的钻戒?估计那个家伙是被唬了或者不懂法律,以为说扔掉了就没事,自己承认捡到钻戒。。。

    另外还有一点,如何举证那个丢掉的钻戒,就是那个价值4.6万的钻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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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3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说46000法院就认值46000,我估计,原告在当地有点势力,或者家中很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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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6-21 21:29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8-3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不仔细看的。。。有4.6W的发票。。。价值不是关键,关键是这个4.6W的,是不是他捡到的那个? 说到底,捡东西的人,法律没学好。。。


    换个思路,如果你丢了个钱包,里面有1W块,捡到钱的人说觉得是**,随手扔了,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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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3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搞蒙了,不知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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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8-2-15 22:50
  • 签到天数: 715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8-3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吧,这个是道德问题,你只能骂那人无赖,还不至于定罪。。。  个人观点

    就像一人落水,一旁人在边上看到了,明明可以救人,但却没有救人,导致那人淹死了。。。这个怎么算? 要定那看客的杀人罪吗?   不可能吧,看客只能被人看不起,被人骂而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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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3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67# xiewg

    支持
    被告找到扔掉的那个戒指了,先报公安交给公安,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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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3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假钞好辨认,假钻石不好辨认,说白了,跟玻璃一个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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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5-4 22:39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8-3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地摊上买了一堆,走几步扔一个,我有以前在金店买的发票,大伙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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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3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判断的主要依据,应该在于证实
    1,被告捡拾到的"戒指"是否为原告遗失
    2,若1号证据成立,则原告遗失的戒指,是否为其告诉的标的,即价值4.6万的钻戒
    3,被告捡拾戒指后的处理行为究竟为何,此为最终判决的重要依据
    此三项证据均得到证实后,构成证据链条,方可作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生效判决
    其中任意链条断裂都无法形成现在的判断
    至于举证责任,1.2两项由原告方承担,在原告方证实1.2两项证据后,3项举证责任由被告方承担

    下面谈点我个人的看法:
    证据链条中极为关键的1.2两项其实很难证明,我不清楚现实中该举证和验证的过程如何完成,但是在遗失物现已灭失(无论是被侵占还是确实丢弃)的情况下,要证明该遗失物的价值真实性除非有完善的人证物证存在,否则很难认定--------发票和停车场录象,只能证明:1,原告曾经有过一价值4.6万的戒指;2,原告在停车场的遗失物(按描述假设其位置已被锁定)被被告捡拾走
    按照个人判断,无法证明原告遗失的,即被告捡到的就是价值4.6万的戒指(当然,如果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则除外)。
    如该证据无法验证,则整个证据链条断裂,无法构成有效的证明,此案应不予受理

    最后说点题外话,法律,就是法律,我们国家讲依法治国时间并不长,但是既然此事进入法律程序,就应该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进行处理。身为法务工作者,切忌的是以个人判断来影响案件的走向,原被告双方的法律权益均应得到法律的无差别保障,这无论对于实现程序正义还是维护法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请记住: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以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最终实现宏观上的实体正义,因此在法治进程中,因实体正义而违背程序正义的情况要尽量避免,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通过增补法条或者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式来进行调整,而不是粗暴地以维护实体正义为名破坏程序正义,这将在制度上破坏法治进程,最终堕落回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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