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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zui57

各位桐油看这新闻后有什么感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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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31 05:29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8-2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蓝色兄,“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试试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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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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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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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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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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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9-8-2 09:08
  • 签到天数: 1722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0-8-2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你跟他平心静气的讨论 ,你看看它是什么嘴脸?

    这样的肆无忌惮的真小人嘴脸,这样的马甲背后的人 若去作商家,难怪不断的有纠纷了
    蓝色在线 发表于 2010-8-2 19:01


    网路,虚拟世界罢了,蛋腚、蛋腚.........搞笑为主{:1_254:}
    今天南京下午38℃了,生气中暑可不值得{:1_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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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1-3 03:59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2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还有个什么问题呀,你看看,他在停车场捡钻戒,又不是农村小姑娘玩耍的田间地头,
    一看就是农村小姑娘掉的不值钱的小玩艺, 扔了也说得通

    你再看看他, 揣兜里+带走+带离现场 最后失主找上门了,他称“扔了” ...
    蓝色在线 发表于 2010-8-2 19:05

         看样子蓝色是倾向于人治社会的,客观上面我认为如果所有的事情可以感情判决的话,我估计我们的国家很快就会OVER。法制的社会才可以让我们的国家可以稍微坚持的久一些,而法律对过错方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客观的。
         看过深圳有一个打工的银行卡被人克隆取走十几万的,警察也从银行调取了另外两人取走这笔钱的录像,按理说顾客在你银行的取款机上卡被克隆,顾客应该属于无过错方,可是偏偏得不到银行的赔偿,原因是什么,就因为这个事件中的强势与弱势当事者与楼主这个事件中的强势与弱势当事者对调了一下,所以本应该得到赔偿的钱却永远遥遥无期。有兴趣可以找来看看,应该有点感想,官司持续了很久,银行一直以未抓到作案者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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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精彩了,个人认为,这事情真的起码的一点,判的太牵强了。
    还有如何就认定是张某捡到那个戒指就是王某的?光看那个视频就可以认得出是王某那个戒指简直就是神了。
    如何证明王某丢失的戒指,就价值4.6万元?如果王某弄个假戒指扔了,然后拿着真戒指的发票去讹人呢?法院能如此轻信王某的一面之词,真让人不理解。
    如同南京**案一样,可以纳入典型案例分析分析了.........哎...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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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9-3-21 06:28
  • 签到天数: 149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8-2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节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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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5-8-28 00:09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8-2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确实是用来自律的 但是现实社会道德通常是用来约束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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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裆的策略就是假设有发生强 奸案,街上所有有JJ的都是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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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学法的,但极其鼻屎,也瞎说两句,,,
    1,这里判断是根据保管不当,导致遗失物丢失,当然了,且不论被告是否私吞,这个判决是不会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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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不过是杀鸡儆猴,假设有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是扔掉了(比如有监控拍下他被告丢掉戒指然后回家),根据保管不当,也要赔,这样还有多少人觉得判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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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0-5 20:41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很蛋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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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况且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戒指值46000,而被告也无法证明自己没拿,为何法院认可这个东西值46000呢?所谓杀鸡儆猴,鸡怎么样都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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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法律只顾着把义务强加给人,实际上忽视了规定的公平性:只顾着强调义务,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权利。捡到个东西还这么麻烦,我不捡行不行?看到别人丢东西,我绕着走。至于东西被车压了,还是被狗叼了还是什么别的原因损失了,和我有什么关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么看来,捡到东西还捡到祸了,一不小心就会赔个倾家荡产也说不定。既如此,还是干脆不捡的为是。立法的时候,考虑到引导民众的善意积极性了吗?
    哎..............又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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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4-18 13:57
  • 签到天数: 672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8-2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蓝色在线分析的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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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1-3 03:59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2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假设有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是扔掉了(比如有监控拍下他被告丢掉戒指然后回家),根据保管不当,也要赔,这样还有多少人觉得判决合理? ...
    adebenben520 发表于 2010-8-2 21:18

    假设某人有一件宝物或者说一块金砖,但他自认为没有能力保管,如果他在一个装有监控的地方装作遗失,肯定会有人捡的,那他想办法取得监控录像确认捡这个宝物或者金砖的人,他的这个宝物或金砖是不是就等于进保险柜了?反正你必须替他保管或者上交公安机关找到失主的,说不定还有精神损失费哦(本例中不是还说是她们的结婚戒指,意义重大吗,估计4万6也包含有这个意义重大的精神抚慰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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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这枚戒指导致原告分手,原告和原告的父母因接受不了事实,双+双挂调掉,我觉得被告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4条人命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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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5-8-28 00:09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8-2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不随便捡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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