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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zui57

各位桐油看这新闻后有什么感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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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神奇的国度,发生什么事情都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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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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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说什么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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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31 05:29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8-2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eadcal 于 2010-8-2 17:43 编辑

    我认为应当是证据不足(光从视频上如何判断一定是戒指,而且一定是失主的戒指),不予受理。现在这样判,可能原告有强硬的人事关系。我们应当遵循的是法制,而非人治。非常不认同蓝色在线将主观判断作为裁定的标准。如若这样,判案的不是法官,那是军阀,很有鉄血法盲的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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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确定的证据,就不能入罪,什么道德滑坡、社会沦丧都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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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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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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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5-3 01:3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2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张某拾到钻戒后在报警的途中把钻戒弄丢又会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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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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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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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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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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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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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外行,说点个人看法。就当抛砖引玉了。

    法律很重要的作用,是要给出可操作性的原则。
    比如
    1 “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 是一个原则,
    2 “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也是一个原则。
    3 “我们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是一句百分百正确的废话。

    某个场景,不能确定嫌疑人A是否有罪。(也是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情景)那么
    原则1下,A有罪。
    原则2下,A无罪。
    原则3(根本称不上原则)下,结果会五花八门。

    有原则1和2的好处在于,遵循已有原则判决,判决的是张法官还是李法官以及各种场外因素都不重要,判决结果都会相似。
    在3的指导下,谁来判和其他场外因素就很重要了。这也是我们的现状。

    如果有机会,我们会选择原则1还是原则2?
    毫无疑问,不论1还是2的原则都会在某些场景下,出现有失公平正义的判决。
    事实上,我们也不能指望通过法律实现完美、完整的正义。
    有时这种原则的取舍,更符合“两害相较取其轻”。
    想一想1和2,哪种原则对社会的伤害更小?

    具体到本案,我们也假想设立一种原则,作为之后所有类似场景的判定准则。
    1 捡东西的管赔
    2 捡东西的无责任
    我们要选一种原则,在双方都说不清的所有类似场景下,都以此为准则判决,
    想想看哪种原则对社会的危害更小?

    民事惩罚,需要条件是合情合理。
    刑事惩罚,需要条件是铁证如山。
    根据这个案件的描述,感觉这个案件连合情合理的条件都没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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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和法律,都会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

    普遍意义上,
    “道德约束的比较严,法律约束的比较松”
    或者表述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或者表述为“很多行为不违法,但是从道德层面上应该受到谴责”

    最重要的一点,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道德层面的问题,就不归法院管。

    法院去管道德层面的事,就是公权以更严格的标准去约束公民。这种权利的扩张,带来的危害远大于道德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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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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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9-8-2 09:08
  • 签到天数: 1722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0-8-2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蓝色”兄灰常鸡冻啊{:1_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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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王:那么贵的戒指怎么可能丢掉,一定是眯起来了。必须赔。
    张:我怎么知道是真钻戒,就是随手扔了。赔的话得多冤。
    纠结于这个层面的争论,一百年也不会有结果。

    需要有个原则,明确告诉我们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下倾向保护哪一方的利益。
    而且这个原则必须是明确的,一根筋的,不骑墙的,不能变化的。
    原因之前描述过,如果这个原则为适应各种情况变来变去(也就是无原则)。
    必然会导致各种场外因素压倒原则和案情本身,成为决定性因素。这样的例子还少吗?

    烂原则好过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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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1-3 03:59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2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惩罚,需要条件是合情合理。
    刑事惩罚,需要条件是铁证如山。
    根据这个案件的描述,感觉这个案件连合情合理的条件都没达到。
    陆压道君 发表于 2010-8-2 18:31

    {:1_268:}
        再怎么说,卖家自己丢了东西,你都要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能买4.6万钻戒的主,应该不是一般的主,换到其他地方,丢钻戒的换成一个某些人眼里的屁民,你估计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也会一样吗?我估计很有可能根本就不会帮你立案。我碰到过有人被电话骗走2000块钱去报案,派出所的说,这样的事太多了,2000块一般都不立案的,谁叫你们自己不小心,报案的人灰溜溜的出来了。说的好:谁叫你自己不小心,不小心就要承担不小心的责任啊!

        这样的判决结果,只能出现在这个神奇的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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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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