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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桐油看这新闻后有什么感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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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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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 法官释法
    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
    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真相围观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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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5-21 08:40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2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明白。如果不扔保管起来了。法院说私吞呢?那可怎么办?还是说不清楚!并且都说了以为是假,如果觉得是假的那就不可能有心去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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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8-11-6 18:28
  • 签到天数: 50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8-2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知道有没有扔呢?
    我不相信真假钻戒会分不出
    借口不还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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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5-8-28 00:09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8-2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扯淡的一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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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8-10-2 10:08
  • 签到天数: 13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0-8-2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不拾遗 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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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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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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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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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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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22 21:12
  • 签到天数: 155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0-8-2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蓝色在线所说我很赞同,顶{:1_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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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5-8-28 00:09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8-2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扯淡 不知道为什么中国是个很奇怪的国家

    明明根本就没有什么法律   

    而法院确还老是出现些 很奇怪的判决 说它奇怪是因为 下的判决很多与我们 大多数人以普世价值为判断出的结果 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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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5-30 23:50
  • 签到天数: 255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0-8-2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见是:地上的东西不要乱捡。

    首先,丢失者在这件事上不能说完全无责,根据过错原则,最起码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其次,丢失者不能证明这个戒指就是那个价格4·6万的戒指。
    再次,拾到者不能说是“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在他没有意识到物品价值的时候处理掉的戒指不能说是主观故意。做个假设,如果他以几百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怎么办?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现在社会已经不能再以道德来作为压人的武器了,这样做会导致路边有人倒了没人去扶,地上有东西掉了没人帮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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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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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阳光不锈 于 2010-8-2 15:40 编辑

    没事扯扯自己的蛋吧!

    就算捡到了不还又怎么样呢??失主因为自己的过失丢了钻戒难道要让别人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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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5-8-28 00:09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8-2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掉东西最大的问题最主要的责任还是在失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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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3-2 09:12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8-2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难道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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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难道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法官.
    yw1973 发表于 2010-8-2 15:48



    正是...{:1_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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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9-8-2 09:08
  • 签到天数: 1722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0-8-2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失主、法官、被告:狗咬狗,一嘴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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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5-8 07:29
  • 签到天数: 1129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8-2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扯淡的一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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