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gwzx125 于 2016-3-4 15:24 编辑
上次的帖子没编辑好,图片都不能看。图片较多,我还是把我的博客地址发来,需要看图片的去我博客看吧。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6a84ed40102w21w.html
今天发生了一起十分恶劣的物流故障问题,另我和香港的买家十分的无奈和尴尬,特此开专贴吐槽.并且号召所有的海外淘宝买家抵制使用顺丰集运,让负责任的及集运商来进驻淘宝网.就是因为顺丰集运简单粗暴的不负责任,另香港买家,我们,和我们的国内部分物流承运商百世汇通反复与顺丰进行沟通,最终沟通的结局十分的没有节操,有失专业水准.各位看官,请自带板凳花生瓜子矿泉水听我吐槽.
事情是这个样的.我司是淘宝网卖家-JAXMAN江夏电子,是一个卖手电筒的.我们有部分手电筒会卖到香港 台湾 澳门和其他国家. 由于这些地区都是跨境的,往往需要航空发货,而锂电池是航空禁忌品,因此没有办法直接从JAXMAN发送带锂电池的包裹给客户的,实践中往往是只要是电池都不能航空的,不管是锂电池还是其他电池.这样就衍生了一个行业---集运业---来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台湾买家都是在集运服务商那里获得一个在大陆的收货地址,然后他在淘宝上面下单给淘宝卖家,留的收货地址是集运服务商在大陆的仓库地址,卖家只需发货到集运服务商的仓库,此后的运输由集运服务商负责,经过专门的运输渠道传递给买家.买家支付此段的运费给集运商.由于集运商有自己的专门运输渠道,因此他们可以运输普通快递不能发送的航空禁忌品,解决了电池等物品无法发货的难题,从而兴起.台湾那边的知名集运服务商是一路发,我们多次发过一路发的带电池包裹到台湾,均安全到达买家手中.
通过集运的网上买卖是存在四方当事人+三个合同的互联网+时代买卖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我们按照发生时间顺序分别介绍.四方当事人分别是:买方 卖方 第一承运人(卖方发货到第二承运人这段运输的服务商) 和第二承运人(集运服务商).三个合同分别是:买卖合同, 第卖方与第一承运人的运输合同,买方与第二承运人的运输合同.能够将四方当事人和三个合同联系起来的,是买卖标的物.
我们这位香港买家首先与我司定了了买卖合同,购买我们的手电.然后他自己在淘宝网上选择了顺丰集运的服务,这样就又形成了买方与第二承运人顺丰之间的集运服务合同.然后买方使用了第二承运人提供的收货地址提供给卖方---我司,指示我司发货给顺丰集运.然后我司与第一承运人百世汇通成立运输合同,并按照买方提供的集运地址,发货给顺丰集运.这个过程是这样的.按照正常,各个环节紧密相扣,最终完成运输过程.
事实上,这位香港买家根本无需使用顺丰集运服务,因为他只购买了JAXMAN手电筒,而JAXMAN手电筒是不含电池的,买家和JAXMAN都已经确认过定单不含有电池.不含有电池的订单完全可以通过直接发EMS或者顺丰速递的方式到香港,根本无需走集运这种运输方式.我司的其他香港客户都是采取的直接发顺丰速运发的.其实香港可以用陆路运输,电池也可以直接发送的.但是香港客户一般喜欢用到付费结算,据称这样比大陆这边的发货人付费要便宜些.果真如此的话,只能说顺丰是内外有别的了.可能是这位买家不熟悉淘宝购物流程,抑或是他对淘宝推荐集运服务商的信任(他说这是淘宝推荐的),总之就是本无需集运却选了集运的方式. 尽管作为卖家,JAXMAN觉得集运方式无必要,但是我们按照契约精神,并根据我们的惯例,我们决定尊重买方选择,按照买方选择的方式发货.
我司在2.26日采用百世汇通将包裹发送给买方指定的集运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光明新区 白花洞社区富民大道第一工业区二号路-金地通顺丰物流园-淘宝集运香港仓@222XLBB电话:13926515866座机:0755-89960101. 2.29日,买家联系我们: 因违禁品原因被顺丰集运仓拒签. 听到这个消息我们立即打长途电话给百世汇通在深圳当地派送网点负责人,经核实,百世汇通派件网点负责人告诉我们,顺丰集运仓拒绝签收,原因是含电池违禁品. 我们立即告知该负责人,我们的包裹不含有电池,请继续派送.但是该负责人称,不是百世汇通不派送,而是顺丰集运不签收.需我们与顺丰集运沟通,说明情况请其签收.并给我提供了一个顺丰集运旺旺账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出口集运.我们迅速与该旺旺账户联系,提供了包括淘宝网订单号码 百世汇通运单号 淘宝网订单截图 买家与我们的旺旺聊天记录截图等信息,但是这个旺旺服务账户在线但是没有回复.从上午9点左右,一直到29日晚上,均没有任何回复. 出于对买家负责的立场,我们立即又联系了顺丰速运官方客服电话95538.客服记录了我们的问题,并让我们等待.下午3-4点左右,一个安徽合肥的号码打给我,自称是顺丰客服,又问了我事情经过,然后还让我等待.看来第一次的客服没有把情况告诉合肥的客服,导致合肥的客服还不知道啥情况就给我售后.下午快6点,顺丰合肥的客户来电话了,称让我提供顺丰单号才能处理. 笑话,真是笑话,这种情况下我怎么能有顺丰单号.在我解释了这些之后,这位客服便猜测性地说,这是海关拒绝让个包裹通关. 请注意这个措辞:海关拒绝通关. 这个是顺丰集运负责出口的,现在顺丰集运到现在还没拿到包裹,它怎么会去通关?这明显就是欺骗说法.把这个事情的责任推卸给海关.我们当场就指出该客服答复的荒谬性.最后该客服表示爱莫能助.
因为我们在与顺丰官服95538联系的同时,已经让客户也联系顺丰集运.因为顺丰集运是他自己在淘宝上选择的,他通过淘宝旺旺与顺丰集运联系并说明了情况.客户联系的结果是,顺丰集运答应接收该包裹,并请买方告诉卖方也就是我们,让我们通知第一承运人百世汇通,再派送一次,并且请工号为9528的工作人员签收. 但是这个结果买方中午留言给我们,我们没有看到.下午我们告知买方顺丰官服95538推卸责任后,买方重述给我们我们才知道.叫百事汇通再次派送也是很麻烦的事情,需要发件网点在汇通的内部协作网上做问题件处理才可以再次派送的.我们立刻再与本地汇通网点负责人联系,请他按此操作以便深圳的百世汇通网点再次安排派送. 事已至此,我向顺丰速运做如下发问,请顺丰官服给予回答: 1,在这次为客户售后服务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个惊人的问题,那就是顺丰集运收货地址的联系电话和手机都是空号,根本无法拨打. 深圳市 光明新区 白花洞社区富民大道第一工业区二号路-金地通顺丰物流园-淘宝集运香港仓@222XLBB电话:13926515866座机:0755-89960101 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空号您为什么还提供给您的客户?您是想隐姓埋名吗?还是想制造什么惊喜?集运地址是卖方发货的重要信息,为何要作假?我们29日拨打该2号码,均被告知号码不存在.
2,顺丰官服95538明知这是两段运输的物流行为,因为顺丰拒绝接收,还没进入第二阶段运输,根本没有顺丰单号,为何还要求卖方我们出具顺丰单号?而为什么买家联系顺丰集运后,顺丰集运却要求百世汇通再次派送?这种要求是否表明顺丰集运承认自己工作失
3,顺丰集运作为入驻淘宝网的集运服务商,我看其店铺信誉五皇冠,是否在集运合同涉及的包裹出现问题的时第一时间积极与收件人联络?假设集运物品是涉及人命关天的紧急物资,或者是保质期非常短的物品,这种简单粗暴拒绝签收而又不通知收件人的做法是否违法?如果没能力做到及时通知,是否应该退出淘宝集运服务? 4,顺丰集运简单粗暴拒绝签收又不联系收件人的行为,可能导致集运的包裹被退回.退回路上发生丢失或者毁损,则此损失谁来承担? 所发生的来回运费谁来承担?顺丰官服的工作人员为何把拒签的责任推到海关?顺丰官服为何无法处理顺丰集运的事项?顺丰集运是不是顺丰运营的事业? 5,顺丰集运服务是买家与顺丰之间的合同,卖方根本不是其合同当事人.但是顺丰集运简单粗暴处理包裹的行为,却侵害了作为第三人的卖家的利益:包裹可能损毁灭失,往返运费支出等等.而卖方却因为与顺丰无合同关系无法及时维护权利.作为现代贸易的重要运输方法,集运业有顺丰这种简单粗暴处理包裹的企业,是否是该行业的害群之马?, 6,顺丰集运作为淘宝网集运服务商,其应能够识别涉及集运的包裹所声称的内容物品.集运的物品是否违规,其应该与买方在合同中进行确定.既然已经与买方确定了集运服务合同,其就应该承认集运包裹货物不违规.否则如果没有此种鉴别能力,建议退出淘宝集运商.既然不能,还做什么集运.当顺丰集运已经与买方达成集运合同后,货物已经到达顺丰集运,却不签收,而且简单粗暴,不联系买方,也不联系卖方,就擅自做出违禁品之判断.
7,就是真的含锂电池,你却不能集运,那么全体网友告诉我,既然如此要集运有个卵用? 8,集运出现为题需要沟通时,你们顺丰淘宝上的旺旺要4小时后才能回复,你们的官服电话推卸责任,请问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怎么能快速联系你们?
9,更为可笑的是,顺丰集运的旺旺客服在3.1号还在推卸责任,他们竟然把拒收的通知义务推到百世汇通头上,可怜的百世汇通,你的同行这么霸道你知道吗?
我们还想说明一点.就是买方责任.集运服务商是由买方选择,集运费用由买方支付给集运商,如果因为集运商的原因造成货物无法送达,或者延误 毁损,这些情形所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因为卖方无过错,卖方已经按照买方指定的收货地址发货.指定的收货人拒绝收货,乃是不可归于卖方的原因,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买方承担.淘宝网是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成交于淘宝网的买卖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法条摘抄如下: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