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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eijh

我建议取消elks斑竹资格,他不适合做称职的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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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2-9 00:36
  • 签到天数: 669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1-20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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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0-10-12 10:35
  • 签到天数: 78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1-20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诸位兄弟,听我一言,不要激动,呵呵。我已经说了elks兄和我在这件事情上的沟通缘由,而且,我也说过了,这件事情我们都是第一次碰见,版规里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当时确实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处理中难免有疏忽或缺陷,请各位谅解。

    要说elks兄为小偷说话,那绝对言过其实,所以这点请大家放心,也不必在争执了。基于这件事情,我想近期再把版规完善一下,但是说起来容易,就怕到时候执行起来难。在这里我借个地征询一下大家意见:对于以后类似于“卖老婆”、“销赃”之类的帖子,如果是真事,当然会严惩不贷。如果是炒作,应该怎么处理?是警告?还是像f兄建议的那样锁定ID以儆效尤?

    请诸位兄弟都来谈一下,我希望不仅仅是口头上说说,关键是执行起来要方便有效,让大家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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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20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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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0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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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5-4 22:39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0-1-20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诸位兄弟,听我一言,不要激动,呵呵。我已经说了elks兄和我在这件事情上的沟通缘由,而且,我也说过了,这件事情我们都是第一次碰见,版规里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当时确实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处理中难免有疏忽或缺陷, ...
    龙潜 发表于 2010-1-20 21:31
    这个很方便判断,看看内容就知道!标题党很多,但是帖子内容会有所说明!像那个出卖赃物的帖子,明确说明是偷来的,没有充电器,符合他的说法,这样的情况就要严加注意了,还说对方是哗众取宠,吸引眼球,请问广大桐油谁看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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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0-10-12 10:35
  • 签到天数: 78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1-20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封IP不是feijh 的建议。是管理员的决定。
    bobys 发表于 2010-1-20 21:35


    详见本帖13楼。

    我希望借此事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毕竟论坛的管理要靠制度,而不是一位或几位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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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0-10-12 10:35
  • 签到天数: 78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1-20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龙潜 于 2010-1-20 21:46 编辑
    这个很方便判断,看看内容就知道!标题党很多,但是帖子内容会有所说明!像那个出卖赃物的帖子,明确说明是偷来的,没有充电器,符合他的说法,这样的情况就要严加注意了,还说对方是哗众取宠,吸引眼球,请问广大桐 ...
    feijh 发表于 2010-1-20 21:38


    他自己说归说啊,我们当时考虑的是毕竟还是要掌握证据啊(就像公 安机关办案一样,很多人出于“顶包”之类的原因,声称自己对某事负责,但是公 安机关仍然要掌握足够的证据才提请逮 捕啊)。如果说没有足够证据我们就向公 安机关进行举报,当事人到时候再说“我只是炒作或是开玩笑而已”,岂不是浪费大家的时间和精力?万一真的是销赃,岂不是放跑了他?

    如果说,再有类似的情况,真实事件也罢,炒作也罢,我们都一律从严处理。帖子内再有类似语言,一律向公 安机关进行举报,大家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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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2-9 00:36
  • 签到天数: 669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1-20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q123ki 于 2010-1-20 21:52 编辑

    論壇注册會員,可有年齡要求???
    成年了
    成年人該為自生自己言行負責。

    個人結論
    有錯改之
    無則加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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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0-10-12 10:35
  • 签到天数: 78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1-20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纠结在“言行”二字上了。我已经解释过了,版主和大家所处地位不同,考虑问题的立场不一样,所以发言立场也会有所不同。关于elks的发言和我们沟通的过程已经告诉大家了,我们考虑问题的方式也告诉大家了,我想足以说明问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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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0-10-12 10:35
  • 签到天数: 78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1-20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龙潜 于 2010-1-20 22:03 编辑

    关于这个销赃的事情,我已经说过了,我们做了两手准备,应对不同的情况。这都属于内部管理,大家不清楚情况很正常,我也替elks做了相应解释。

    说实话,版主们很多时候做工作都是幕后的,无论是决策出台过程还是思考方式,无法一一呈现在大家面前,难免产生误会,还请诸位兄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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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20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龙版,我理解你们的工作,但是在这个事情上说,我不赞成你们的做法,我认为这样做是个错误,为了论坛的良好氛围,这种“哗众取宠”绝对应该一刀切,不能放任,今后碰到这种情况望三思{:1_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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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1-9 22:19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20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lks 于 2010-2-2 21: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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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11-9 22:19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20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lks 于 2010-2-2 21: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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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20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和一般的标题党炒作绝不是同一类型,因为他的帖子内容里和标题所说是一致的。
    在我们无法确定他是否真的是在销赃的情况下,不能与审判机关一样采用“疑罪从无”的办法,因为我们没有足够的调查能力。但是向相关机关举报则是不论是否可以确定对象是否犯罪的情况下都可以也是应该做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从《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就不难看出,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广泛的民主权利,只要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
    在这个事件里,那个卖家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范畴,所以举报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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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0-10-12 10:35
  • 签到天数: 78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1-20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龙潜 于 2010-1-20 22:30 编辑
    龙版,我理解你们的工作,但是在这个事情上说,我不赞成你们的做法,我认为这样做是个错误,为了论坛的良好氛围,这种“哗众取宠”绝对应该一刀切,不能放任,今后碰到这种情况望三思{:1_270:}。 ...
    avaur 发表于 2010-1-20 22:07


    感谢兄弟的理解。说实话,我个人也是倾向于“一刀切”的意见的。但是以前出现过炒作贴被删,当事人喊冤甚至谩骂版主的事情,有些人也跟着附和,说版主们神经过于紧张,有些上纲上线了,搞得我们很被动,所以这次处理时,产生了犹豫心理。如果大多数兄弟赞成对此类帖子严惩,我们也绝不会姑息。

    另外,感谢小Z和兄弟们的建议。我说了,我们是第一次碰见这样的事情,如果处理过程中有缺陷或失误,还请大家批评指正,以使我们不断进步。
    同时,看样子是赞成严抓严管的朋友较多。关于小Z的建议,我想再向大家请教一下,如果真要想有关部门举报的话,如何取证?对帖子进行截图?还如何与广大筒友进行联系取得人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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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20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将于近期细化2手区管理规则和交易规定,对一些行为予以明确认定。
    这个事件告一段落,今后有以违法犯罪为噱头的,本次事件可引为案例,同样处理。
    帖子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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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3-10 23:04
  • 签到天数: 114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1-21 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个事情,论坛是第一次出现,尚无前例。
    处理时可以参考论坛规则中的严禁讨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能危机论坛安全的内容一条,以违法内容炒作或者危机论坛安全的一律严办,以后可以参考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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