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电大家谈-手电筒爱好者之家

 找回密码
 注册成为会员,享受更多功能。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123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userdhf

问下合伙开有限公司的问题,如果出事怎么办?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5-8-28 00:09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3-23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会的 因为中国的法律解释空白和弹性非常大,法官自己量刑判断的时候也是基本上靠自己的主观意识。所以不能说你什么事都没有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29 16:29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3-23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进外资的步伐大力加强,一些外籍人士到国内投资注册公司,很多情况下都要求大陆员工充当法定代表人,但是该大陆员工只是作为一名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实际管理公司。  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公司出现什么责任,该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实际处理中备受争议。应当分两种情况。  一、民事经济案件中,挂名法定代表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即民事责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  二、刑事案件中,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该法条明确了在单位犯罪时,除追究单位责任时,还要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并没有严格限制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范围内。因此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之间存在相关协议约定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实际管理单位,则如果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与挂名法定代表人无关,应该由单位的实际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6-18 11:08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3-3-23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6-18 11:08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楼主| 发表于 2013-3-23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3-24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24-1-26 19:40
  • 签到天数: 43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3-24 16: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唯一的问题是,假如最后公司不做时如果没有交清税,工商局没注销的话,再注册公司有限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4-4-25 21:3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3-24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摆明了就是有难同享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11-1 16:25
  • 签到天数: 18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3-3-25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找不律师问问不就行了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2-24 22:08
  • 签到天数: 570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3-25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路过帮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11-13 08:17
  • 签到天数: 1144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3-25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六月 发表于 2013-3-22 21:11
    他这个意思说得很明白,就是他的公司出了事,责任由你们两个一起承担.但是赚了钱和你半毛钱关系没有.哈哈~~ ...

    就是这意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论坛自带搜索|下载论坛app|手电大家谈-手电筒爱好者之家 ( 备案序号:鲁ICP备05002565号 )
    以上言论纯属个人观点,与手电大家谈立场无关。
    最佳浏览模式:1920*1080


    GMT+8, 2024-11-20 04:45 , Processed in 0.216501 second(s), 4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