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yxp 发表于 2017-5-24 01:13

教主是讲理的。论坛也是讲理的。理在就行。不能强求每个人的认知都能够达到同样的水平。

2724376393 发表于 2017-5-24 11:32

新版卖拐

adsl_95 发表于 2017-5-24 11:37

我和你说个笑话,我们是法治国家...........
规定?谁管啊.............

chouro 发表于 2017-5-24 12:08

碱性漏液可以理解,但还在保质期内就漏液就不太正常,这是质量事故,这个批次的电池FDK应该全部主动召回。

户外活动 发表于 2017-5-24 16:44

即使在名义上仅仅是“赠品”,但经营者同样必须保证其具备作为商品时所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保证质量。同时,经营者也不得用伪劣产品充当赠品。对把伪劣产品、明知质量有问题的产品作为促销手段,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范危害发生的方法。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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