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看看看看 发表于 2016-8-20 16:26

转一篇知乎关于隐私的法律解释.非常清晰有条理

本帖最后由 随便看看看看 于 2016-8-20 16:26 编辑

转一篇知乎关于隐私的法律解释.非常清晰有条理
以下理解基于此文正确

法律是道德底线,和道德不违背

法律规定的很清晰,现实判决和道德违背,说明判决很黑暗

随便看看看看 发表于 2016-8-20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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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自知乎--------------

vastocean51爱较真又懒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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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5日原回答——

你口袋里有一千块,我把这个情况喊得众人皆知,这叫侵犯隐私权。

你口袋里有一千块,当中有五百块是从我这儿偷的,我喊“抓小偷”,这不叫侵犯隐私,叫指控。

你睡了别人的老婆,我把这事喊得众人皆知,这叫侵犯隐私权。

你睡了我老婆,我骂你是奸夫,这不叫侵犯隐私,叫指控。

法律反映基本道德观,那些以本题是法律提问为由,无视基本道德观点的人,你们法律学到狗身上了?


——2016年8月17日补充——

瞬间获得这么多赞同与讨论叫我有点诚惶诚恐。似乎不补充说明点什么就对不起这么多表示与赞同与反对的朋友,所以这里补上几点自己觉得需要强调的看法。奔波劳碌中,不可能时时扑在知乎上回应每一个人与每一个观点,有所不周或不敬也只能请见谅了。

一、既然那么想讲法律,那么其实法律角度这事很简单:此事就是王宝强要求离婚,原因是马蓉与宋喆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配偶权。

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属于人身权利,其内容包含忠诚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保持对自己忠诚的权利——反过来说,双方都有对对方保持忠诚的义务,他人有不侵犯这种忠诚状态的义务。

所以事件的法律本质就是:王宝强指控马蓉与宋喆侵权,侵犯了他在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权。

如此而已,所以我再说得不客气点,你不觉得这时候扯其它的都是扯淡吗?


二、再说说隐私权,已经有很多答案详细的解析了隐私权(或侵犯隐私权)的定义、构成要素以及各种举例等等。

说通俗点,侵犯隐私权就是我有些事儿我不想让别人知道,或者让不让人知道得由我来决定,而你不经过我同意就给我捅出去了。是吧?

可某些法律专家优等生们,你们就没记住下半段吗:自然人对自己隐私权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出轨这种事,无论你道德上怎么看它,从法律上讲,“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是没跑的吧?第一条所说的侵权没忘记吧?


三、顺便回复一下评论中某观点:“因为出轨不是违法行为,所以谈不上指控”。

好吧,首先我承认,我在使用“指控”这个词的时候,也是有过考虑的:指控的宾语是否必须是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这是也是我在举例偷钱的时候,为什么不说一千万,而说一千块。

如果答案是“必须是”,那么也许严格从法律来讲,指控这个词不是太恰当。

不过我要强调的是,我用偷钱与出轨来类比,可比点本来就不在于“违法行为”,而在于他们都是“侵权行为”,都是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因为问题的核心就是在于,他人损害了我的权益的时候,我是可以大声吼出来,还是要顾忌他的隐私权,只能偷偷摸摸地维权,生怕一不小心动静大了,反而我成了侵权人……

所以请原谅我语言能力有限,在表述“公开指出他人侵犯我的权利”这个意思的时候,只能暂时用一个意思最接近的“指控”。如果你想到更为准确精当的用词,不妨教一教我。


四、好吧,正好接着上一条,顺便就说到了争议的核心:我被侵犯权益了,我该不该大声吼出来,公开讲出来?这会不会侵犯对方的隐私?

噢哦,第二条已经从理论上说清楚了:对方不能滥用他的隐私权来损害我的合法权益。

如果这样还不能推导出:“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把对方的侵权行为公开讲出来,对方不能以他的侵权行为是隐私行为来抗辩或反诉”的话,那我真是哔了狗了,那我只能说,要么法律本身是屎,要么某些解读理解法律的人是屎。

请问你觉得谁是屎?

强调一下,这里只是说“对方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不能用隐私来抗辩”,并没有半点否认对方隐私权的意思。

法律规则针对的是行为本身,而不是人本身——相信任何一个法律学得合格的人都不会忘记吧。


五、所以忍不住再举一个例子了:

你喜欢拿手机到街上去拍美女,回家自己偷偷地欣赏,这是你的隐私。就算你进一步用怎么猥琐的方法使用这些图片,那也是你自己的隐私。只要你不把美女的照片拿去换钱(涉及侵犯肖像权)就行。

但如果你是拿手机到街上去偷拍美女裙底,那么无论你用什么“高雅”的方法使用,你都是侵权行为,且正好也可能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难保美女腿上几颗痔不想让人知道呢,难保裙底风光能显示了她在特殊时候或者前一晚时行过什么活动呢……

好吧,猥琐结束,谈谈讽刺的部分,而这也是关键的部分——如果这时候美女把你抓了个现行,大喊抓流氓啊,按照某些人的逻辑,你难道要说:你不能公开指出我偷拍侵犯你的隐私权,因为拍照是我的隐私行为,你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这是你希望的吗?

贼喊捉贼,会是法律的精神吗?


六、估计某些聪明人又要对这个例子说:偷拍是违法啊,出轨不是违法啊。

这一点我已经在第三条解释过,不是违法的事,而是侵权的事,不再多重复。

只再另外强调一下:“违法”这个词的意义也是有弹性的,你可以说违反强制性规定才叫违法,但很多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也许找不到一个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法条,也许只能说“侵犯了一般人格权,侵犯了亲子权利,侵犯的婚姻权利”……也许没有具体的赔偿或惩罚标准,只是笼统地说某某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之类……

比如随地吐痰,比如吐痰吐到你脸上,比如大半夜的唱歌让你睡不成觉,比如不拉窗帘甚至就在阳台上啪啪啪,比如在很多人的电梯里放屁……

你可能找到一个具体法条说它是违法,你也可能找不到,你也可能找得到具体的法律说它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却又觉得无法将“违法”两个挺严重的字扣上去——但是这不是问题的重点,重点是,对照一下提问,即使这种行为不违法,是不是我公开指出来它侵犯了我的权益,就一定变成我侵犯隐私了?

你觉得你法律学得好,你能不能认真想想:法律到底保护谁,保护什么,怎么保护?

究竟是保护敢于主张与维护自身权益的人,还是保护首先就侵害了他人权益的人?

是不是就因为侵害他人的人,其行为是偷偷摸摸的,是“隐私”的,所以受害的人维权也只能偷偷摸摸的、私密的,不能把对方的侵权行为放到阳光底下来晒?

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为什么这么规定?怎么解读才是对的?


七、我之所以用一种让不少人不爽的口气来回答这个提问,是因为这个问号正好映照出了某些让人不以为然的态度,或者说,某些根深蒂固的阴暗的思维方式。

比如,你身边是不是就有这样的人:说话做事损害到别人了,还理直气壮地说:这是我自己的事,我想怎么说怎么说,你反对就是干涉我的自由(言论自由),你反对大声了让别人听见了就是侵犯我的隐私,你因为我的说法而生气了是你自己脆弱,你使劲生气吧反正我是不会改的……

比如,你身边是不是就有这样的人:明明你受损害了,跑来劝你宽容、不要放在心上、恨一个人多累啊……你要讨回公道,就开始教育说:你把自己降到了他的水准上,一定会被他丰富的经验打败,狗咬你就得咬回去吗?不要以暴制暴,不要用错误去回击错误,不要用违法去应对违法(呵呵,其实,暴、错误、违法恰恰是损害你那个人,而你未必是暴、错误或违法。)

他们永远劝好人放下屠刀,从来不敢劝坏人放下屠刀,甚至,还反过来绑住好人的手。

上面三段话不是道德分析,是思维与行为方式分析。是某些阴暗的思维,决定了这种行为,甚至可能,决定了他们看待法律的方式。


八、此事件还在进一步发展中,这里不下任何结论说谁谁一定是好人,谁谁一定是错,谁的证据就一定可靠……本回答只讨论提问:王宝强直接公开指出马蓉与宋喆出轨,是否侵犯隐私。

说实话我真没想过这个问题要用这么多字来说清楚。

随便看看看看 发表于 2016-8-20 19:11

任务

rddong 发表于 2016-8-20 20:06

说的不错 !首先是他们侵犯 损害了王宝强的权力。

xjmar 发表于 2016-8-21 17:59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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