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潜
发表于 2011-7-14 07:52
呵呵,好不容易抓个尾巴,当然要狠狠踩几下。
浮生,若梦 发表于 2011-7-14 07:43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呵呵,可能大家的一些认识不同吧,导致有些疑问产生,这很正常。
我参与了二手区条例的起草工作,可以说对条例再熟悉不过,自己会吃饱没事干去以身试法?
小肥仔
发表于 2011-7-14 07:55
知识贴。学习。
xiewg
发表于 2011-7-14 08:40
好吧,偶直说吧,偶闲得无聊,找个版主来恶心恶心,正好找到你了。。。
偶就想看看那斑竹大人的反应,是被踩到尾巴的感觉呢,还是会虚心接受,自我反省。至于反应,大家都看到了,严于待人,宽以待己,卖铁的,卖无线网卡的,都挂了, 卖水杯的,有条例保护,论坛的P民阿。。。
BurNingAAA
发表于 2011-7-14 08:45
没办法,人家是制定规则的人,解释权在他手里,人家就算在论坛卖火箭导弹,也是有理由的
xiewg
发表于 2011-7-14 08:55
靠,原贴没了阿,
听了斑竹的指点,又上网查了资料,原来工商才是管理主体,下次直接举报手电论坛卖军品吧。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autopcd
发表于 2011-7-14 10:37
好主意啊
5109122
发表于 2011-7-14 10:53
继续辩论还没看过瘾呢
TEMS
发表于 2011-7-14 10:56
靠,原贴没了阿,
听了斑竹的指点,又上网查了资料,原来工商才是管理主体,下次直接举报手电论坛卖军品吧。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 ...
xiewg 发表于 2011-7-14 08:55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估计出了吧
pamier
发表于 2011-7-14 11:16
路过 打酱油 。
yg365
发表于 2011-7-14 13:39
靠,原贴没了阿,
听了斑竹的指点,又上网查了资料,原来工商才是管理主体,下次直接举报手电论坛卖军品吧。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 ...
xiewg 发表于 2011-7-14 08:55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拜托,,你怎么就这么会钻牛角尖。
这是指商业运作和销售,,而不是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流收藏,,
muscel
发表于 2011-7-14 15:40
删的倒是快~~~
FBC-1
发表于 2011-7-14 15:52
围观一下
dragon-light
发表于 2011-7-14 15:58
这个,还好吧!!!!
天天充电
发表于 2011-7-14 17:58
靠,原贴没了阿,
听了斑竹的指点,又上网查了资料,原来工商才是管理主体,下次直接举报手电论坛卖军品吧。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 ...
xiewg 发表于 2011-7-14 08:55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照你这么说来。超级大本营、铁血、淘宝啥的,一大票人都该坐牢了!
龙潜
发表于 2011-7-14 18:18
靠,原贴没了阿,
听了斑竹的指点,又上网查了资料,原来工商才是管理主体,下次直接举报手电论坛卖军品吧。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 ...
xiewg 发表于 2011-7-14 08:55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呵呵,再说一遍,这个杯子只是某市的WJ部门研发的试制品,非制式装备。
我自己买个杯子,喷上PLA字样,就算制式装备了??
龙潜
发表于 2011-7-14 18:28
本帖最后由 龙潜 于 2011-7-14 18:36 编辑
帖子有异议,我删掉了,要讽刺我删的快……
如果我不删,继续保持,又要说我知错不改……
听你的话就是知错就该,不听你的话就是刚愎自用?你就代表着真理?
真有意思。
请那些具备强烈正义感的社会精英们快快去举报各类军用劳保店、淘宝、铁血、轻兵器之类的网站,净化一下网络空间,免得让我等年轻的心灵受到毒害。
还有,坛子里那么多手电,包括SF在内都打着军事用途的噱头,是不是也应该都毙掉啊??
龙潜
发表于 2011-7-14 18:34
靠,原贴没了阿,
听了斑竹的指点,又上网查了资料,原来工商才是管理主体,下次直接举报手电论坛卖军品吧。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 ...
xiewg 发表于 2011-7-14 08:55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关键词:经营活动、招揽顾客、停业整顿。
麻烦请先搞清楚工商部门的权限,该部门涉及管理的领域主要是商业经营领域。我一没开公司二不是个体户三没有在工商局领营业执照,手电论坛只是论坛,并非各类B2B\B2C\C2C交易网站,工商局能管到自然人主体或是非交易性论坛??我晕!
第二请搞清楚商业行为与个人交流之间的区别。商业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法人主体和组织机构,进行纳税、营业登记。个人交流……还需要我再普法下么??
龙潜
发表于 2011-7-14 18:43
对于论坛军用品的交流管理,我删过三次帖子,一次是制式刀具,一次是肩章军衔,一次是退出现役的某机木仓弹夹。
论坛里现在还有很多玩家在交流制式指南针、望远镜、水壶之类的物品,如果一定要钻牛角尖的话,是不是凡是带有制式或是军用标签的东东,都不得交流??都一律要删贴??各位出过或正在出相关物品的兄弟,仔细着点啊!
TEMS
发表于 2011-7-14 18:58
龙潜 以后出东西用马甲算了,原因嘛就不明说了{:1_223:}
大胖熊
发表于 2011-7-14 19:11
本帖最后由 大胖熊 于 2011-7-14 19:21 编辑
鸡蛋里挑骨头。对以前的事不满意,可以再拿出来说。论坛里还是对事不对人比较好。再说你要挑毛病抓小辫也抓个给力的,卖个杯子至于这么小题大做么。现役的杯子水壶、棉被、袜子什么的,军人服务社都有卖的,个人转让二手物品还归工商局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