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qzhangboy
发表于 2010-12-1 16:54
本帖最后由 zzqzhangboy 于 2010-12-1 17:47 编辑
想清楚、理顺溜,再跟帖。{:1_260:}
实用至上 发表于 2010-12-1 16:17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站在论坛前辈的份上 我说一句
不是针对你(请注意 我绝对是就事论事,没有任何 针对特定的人都意思 何况我和你不熟)
首先 刚才那张 揭露骗子的帖子里当事人 罗列了各种情况,我想没有必要 造假 添油加醋的 我不知道可能有 但是那不是改变事情本质的关键
你在这里 发表 这张帖子
我不是对你的内容有异议
也不是对你的人格 有异议
我认为你没有资格 在这里发表 类似的这样的评论贴为什么 因为 那张原帖里的当事人A到席, 当事人B还未到场 。
你又能凭什么证明 那人 是不是 诚信没有问题呢?(简单说骗子)
我看了下你的 注册时间是 今年4月的 总共在线 145个小时 发表了 243个帖子回复不到论坛的全部帖子的 0.01%
就这样的资历能证明你在论坛待了多久
你 在论坛经历了多少你看到了哪些 就在这里评论
甚至单独开一个帖子
如果你是在 http://www.shoudian.org/thread-165766-1-1.html这个帖子里 回复 你这张帖子里的内容都是合理符合资格的。
但是我认为 你真的 没有资格 单独在2手区开这样一张帖子
你这是在把水搅浑
我再次在论坛提醒请那些个 注册时间 短在线没有几个小时 才发了几个贴的 ID们 注意好自己的言行
安心在论坛先潜水下 先把基本的 东西弄清楚或者先到处灌灌水 和论坛的大伙混熟了 掺和一些有纠纷的帖子
否则的话 你是没有资格 在那些纠纷贴里面 大谈特谈的 如果你坚持这样做 就是在 让别人认为 你是某些 见不得人的利益团体的马甲
林昕华
发表于 2010-12-1 17:07
另外一方如有冤屈可以跟帖说明啊!
lover_ant
发表于 2010-12-1 17:08
维护世界和平的使命就交给LZ了!
实用至上
发表于 2010-12-1 17:08
我认为你没有资格 在这里发表 类似的这样的评论贴为什么 因为 那张原帖里的 “原告”到席, ”被告“还未到场 。
你又能凭什么证明 那人 是不是 诚信没有问题呢?(简单说骗子)
zzqzhangboy 发表于 2010-12-1 16:54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能惊动您,是我的荣幸啊。也诚惶诚恐。
被告?那至少是“疑似”吧?请问:怎么在那里 被 如此定性了呢?以致于 个人信息都被公布出来了?
我从未说 那人 没有问题,更未动企图证明那人没有问题的念头。
youngboy
发表于 2010-12-1 17:09
擦!还是老前辈牛逼!顶你个老前辈!
zzqzhangboy
发表于 2010-12-1 17:18
能惊动您,是我的荣幸啊。也诚惶诚恐。
被告?那至少是“疑似”吧?请问:怎么在那里 被 如此定性了呢?以致于 个人信息都被公布出来了?
我从未说 那人 没有问题,更未动企图证明那人没有问题的念头。 ...
实用至上 发表于 2010-12-1 17:08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这些个人 信息 不是隐私 只要是会员把鼠标移到你的头像上就会出现的信息
我在我的回复中引用我不认为有什么不妥当之处
archon
发表于 2010-12-1 17:18
i
1、不轻易确认某人是骗子,更不该轻易公布个人信息;
2、反省自己为何被骗,避免大家再出类似错;
3、净化论坛,反对喷*。
实用至上 发表于 2010-12-1 16:16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很像官腔,假大空,没有一句实在的。
就我所知,公布“骗子榜”的坛子不是一两个。论坛本来就是个爱好者聚集地,大家的交易很多情况下是出于一种信任,自然少了C2C交易的很多流程(比如之前的一些团购、代购,有先货、先款的)。你偏偏要证据,哪里去找个白纸黑字的证据给你?前面兄弟说的那个来电转移如果属实,你说这都不能说明这个“骗”的话还需要什么来证明?你不相信可以和当事人双方去联系嘛。
fly_cat007
发表于 2010-12-1 17:19
强力围观 真不知道该说什么才好
选帝侯
发表于 2010-12-1 17:25
论坛不是法庭,公道自在人心
即便是法庭,我们也可以将那个帖子视为卖家(原告)的起诉书,自然要对买家(或被告)的行为做出定性,这一点没有问题.
其他桐油在里面的评论,其实也是在等买家出现后听取双方观点才能公允.但因为前面说了论坛不是法庭,桐油发言自然无所顾忌,牵涉个人情感因素亦在所难免.从程序法的角度,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全正确,但从上位法角度,保护人民群众言论自由,更为重要
对于该帖,楼主心有疑虑,认为主观认定买家为骗子不合适,这是楼主的权利,也是您学过法律的体现.同时,从社会评论的角度,单独就此事件开帖,做泛泛的评论,并表达自己的看法(对未全面掌握事实而做有罪推定这一行为的看法),无可厚非----但要注意,是泛泛的评论----因为您要评论的,并非是发帖人的行为,而是没有充分掌握双方事实的旁观者的评价行为----而不是对该事件表达自己不同于大部分桐油的评价.
而从本帖的演变,已经不在符合您的初衷,或许我猜测的初衷与真相不符,也没办法没心情去印证了
最后说一句:我维护您发言的权利,虽然不同意您的方法
bee0292638
发表于 2010-12-1 17:26
其实每个人心里都有自己的看法,区别只在于有没有跟帖写出来...
欧根
发表于 2010-12-1 17:32
zzqzhangboy
发表于 2010-12-1 17:36
真无聊,还“疑似”被告,被告意思是“被人告”,谁说过被告就一定有罪?典型的法盲加强词夺理的嫩头青!
欧根 发表于 2010-12-1 17:32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嘿嘿 我那个被告和原告 这是个代表词而已
如果你认为 我用词不严谨 我可以编辑
对于我是?典型的法盲加强词夺理的嫩头青我不反驳不争辩(不代表我认可, 但是我保留你认可的权利) 哈哈
实用至上
发表于 2010-12-1 17:38
真无聊,还“疑似”被告,被告意思是“被人告”,谁说过被告就一定有罪?典型的法盲加强词夺理的嫩头青!
欧根 发表于 2010-12-1 17:32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你自己没看懂吧。
既然是被告“骗人”,那自然是“疑似骗子”。你都知道不一定有罪,为何把别人定性为“骗子”呢。
欧根
发表于 2010-12-1 17:39
实用至上
发表于 2010-12-1 17:39
嘿嘿 我那个被告和原告 这是个代表词而已
如果你认为 我用词不严谨 我可以编辑
对于我是?典型的法盲加强词夺理的嫩头青我不反驳不争辩(不代表我认可, 但是我保留你认可的权利) 哈哈 ...
zzqzhangboy 发表于 2010-12-1 17:36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长官,他是说我呢。呵呵。
选帝侯
发表于 2010-12-1 17:39
72楼,人家好象说的不是你哦
欧根
发表于 2010-12-1 17:41
三块肉
发表于 2010-12-1 17:44
怎么每个坛子的二手区都一样啊
实用至上
发表于 2010-12-1 17:48
哈哈,现在到了说文解字的情节了,相信坛友都能看明白!
欧根 发表于 2010-12-1 17:41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你理会错了,我的意思是说LZ要在被告一词前面加上“疑似”二字无聊!如果确是我表达不清,我修改一下!
欧根 发表于 2010-12-1 17:39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自己面壁。{:1_254:}
zzqzhangboy
发表于 2010-12-1 17:48
你理会错了,我的意思是说LZ要在被告一词前面加上“疑似”二字无聊!如果确是我表达不清,我修改一下!
欧根 发表于 2010-12-1 17:39 http://www.shoudian.org/images/common/back.gif
原来如此啊
是我误会了
但是 我还是感觉到自己的用词确实不严谨(论坛不是法庭,用法律术语不河 蟹)
特别进行修改为 当事人A,B
你不用修改 是我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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